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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h华体育官方入口官方网站_欧洲木材市场私有林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

2023-12-11 00: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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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在欧洲,私有林主在可持续森林经营、保持森林生产力、符合木材加工业和生物能源生产对木材资源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等方面充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起到。

在欧洲,私有林主在可持续森林经营、保持森林生产力、符合木材加工业和生物能源生产对木材资源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等方面充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起到。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和联合国粮农组织木材部,与欧洲森林保护部长会议(MCPFE)和欧洲私有林主联盟(CEPF)合作,于2006-2007年展开了一项关于私有林权的问卷调查,证实了私有林在欧洲的重要性。问卷被寄到38个有私有林的欧洲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挪威、波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和英国等23个国家对问卷展开了问,递交的数据大部分是2005年的。

南欧和巴尔干半岛等地区的一些国家没有能递交调查问卷。另外,有些国家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也给林权统计资料工作带给一定艰难。1.欧洲森林所有制基本结构调查结果显示,在这些被调查的国家,森林的49.6%为私有,50.1%为公有,其他所有制形式占到0.3%。

尽管森林公有制和私有制所占到比例在整个欧洲是均衡的,但有所不同国家之间差异相当大。例如,在奥地利、法国、挪威和斯洛文尼亚,私有林占3/4,而在保加利亚、捷克、罗马尼亚和波兰,私有林面积严重不足1/4。在11个递交了森林所有者特征分类统计数据的欧洲国家,有82%的私有林归属于家庭或个人所有,13%科私有机构所有,森工企业占到5%;在公有林中,85%由中央政府所有,14%由城市、乡镇(公社)或地方政府所有,仅有1%归省政府所有。各国森林所有制结构差异相当大,无法一概而论。

例如,芬兰70%的森林为私有,30%为国有,但在捷克,尽管土地归还和私有化使国有林面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幅度上升,个人和家庭享有的森林面积有所增加,但大部分林地仍归属于国有(61.5%)和地方所有(15.4%)。2.私有林主的构成在过去的15年,中东欧国家的所有制形式已再次发生显著变化,大部分中东欧国家的土地归还和私有化工作已基本已完成。由于土地归还和私有化,有些国家小林主数量有所激增。例如:在波兰,6hm2以下小林主享有的森林面积占到全国私有林总面积的70%,斯洛文尼亚为40%。

但在匈牙利,6hm2以下小林主仅有占到全国私有林总面积5%,而100hm2以上的大林主则占到45%以上。从总体上看,欧洲小林主的数量相当大。

调查表明,在递交了森林所有者特征分类统计数据的11个国家中,3hm2以下的小林主占林主总数近3/4,但其森林面积却仅有占到私有林总面积的7%。随着森林私有化的发展,林主的城市化和老龄化对森林经营的影响大大减少。年龄大于30岁的林主在欧洲非常少,而许多国家年龄多达60岁的林主多达半数,因此,旋即的将来不会有许多森林资产被新的林主承继,而这些新林主的森林经营态度和目标具备不确定性。

现在,奥地利、芬兰、爱尔兰、挪威、波兰和瑞典的城市林主数量减少,而且这些林主的相当大一部分不是来自传统的农业和林业部门。由于他们缺少森林经营科学知识,所以不会影响到他们经营森林的态度。大部分私有林主为男性,女性林主占到20%~40%。

3.应付林权分化的政策措施小林主的营利能力高于大型经济实体,而且林主数量的激增增大了技术推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复杂程度,因此有适当通过正式成立林主协会等方式增进地区林主之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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